如今有不少企业使用动图或表情包,或者电影电视剧截图,在社交平台发帖时作为配图使用,这样做其实侵权风险很高,即使只有一两张图片也会引来上万赔偿,赶紧排查一下吧。
某短视频公司(以下简称短视频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是某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
短视频公司认为,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该行为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网络公司辩称,其平台经营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对敏感图片进行审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网站用户截取电影片段制作、分享动图的行为,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之情形,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而原告通过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用户对涉案电影画面内容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并没有形成新的表达;其次,涉案动图已经对其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获得部分涉案电影的画面;再次,涉案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涉案电影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且从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涉案动图时为动图添加的“内容”“标签”和对动图做的“归类”可以看出,网络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今,人们常常把影视作品里的“名场面”做成表情包,在聊天或在社交平台发帖时作为配图使用,如此用途,也是侵权吗?
是否公益性使用以及营利性使用,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相似度比例,对原作的潜在市场有没有产生影响等,都决定了是否判断为侵权,以及赔偿金额的大小。
本案中,被诉侵权动图仅是对原作品的片段截取,并未融入新的创意与表达,不仅无法形成新作品,还会分流原作品的受众,对其产生市场替代效应,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若截取的动图中清晰展现演员肖像,并用于商业目的或可能损害演员形象的场景,还可能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动图创作虽有趣,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在制作动图时,应秉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感,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尽量选择已公开声明可免费使用的素材,或通过正规授权渠道获取素材,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如今知识产权对于作品的保护越来越全面,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就是守护创新力,创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能够更有力的保护作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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